Article 23

In force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已建场所、仓库不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应当予以整改,或者依法转产、停产、搬迁、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