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铁路与道路等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确定接收单位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落实接收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