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其成员公示下列信息: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企业的资产运行情况;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作报酬、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结果;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