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经济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并向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章程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和负责人;

(二)经营范围;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

(四)成员代表的组成和选举、罢免的方式;

(五)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以及理事、理事长、监事、监事长的选举、罢免的方式;

(六)重大事项、一般事项、主要管理人员的范围;

(七)成员份额、限额、份额流转的条件与程序;

(八)收益分配办法;

(九)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的条件;

(十)清算办法;

(十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市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示范章程。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