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登记为农村经济联合社,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登记为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联合社和农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经济合作社)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并发放证书,登记证书应当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住所等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符合条件可以转制为经济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