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