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自治州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剧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体育场馆、剧场(馆)、文化广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公共阅报栏、电子阅读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有综合文化站、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村(社区)应当建有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体育活动广场、电影固定放映场点、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农牧村集贸市场等人口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旅游服务中心、旅游景区(点)、旅馆等场所可以因地制宜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