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

(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

(二)在公务员招考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照顾;

(三)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四)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重点给予照顾;

(五)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六)在参加本省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时,享受加分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