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承担能力的,按照下列办法解决:

(一)参加工伤、基本医疗、农村新农合保险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由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拨专款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仍确有实际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按规定予以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