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建水名城的保护管理。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景区(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费用、社会捐赠、其他资金。保护管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水名城的普查、规划、修缮、保护管理等工作。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建水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