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建水名城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完善消防设施,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用火用电安全。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确因建水名城保护管理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建水县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