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漳州古城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在不可移动文物上刻划、涂污;
(二)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三)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涂污或者悬挂物品,破坏古树名木;
(四)破坏、污染古护城河及其设施;
(五)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六)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