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筛选普查数据,提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的初步名单,经专家论证,并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报批前,应当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认为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