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宜相对分离,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新建商业建筑和商住综合楼应当设计专用烟道,安排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出租第三款所涉用房时应当告知购买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将其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商事登记申请时,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必须遵守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