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限制新建、改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成企业,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对临时建设的,应当在其许可到期时自行关闭。现有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要求清洗混凝土搅拌、原料运输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