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