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所辖湖区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

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河道生态流量、湖泊生态水位以及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

河道流量低于生态流量、湖泊水位低于生态水位的,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河道外、湖外调水;确需向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枯水期污染管控,组织编制枯水期生态环境管理应急预案,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