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抽检、案件查处、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等监督管理信息进行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并将综合分析结论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综合分析结论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对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购进相关食品和原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