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
(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
(四)建 第六十七条 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小餐饮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