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根据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延续。食品摊贩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