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消毒剂等相关产品;

(二)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进行清洗;

(三)集中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经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建立生产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五)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信息;

(六)从业者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