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产品留样制度,对出厂的所有批次产品留存样品。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出厂检验的需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免除标注保质期的留样食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