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9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场所,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入网食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生产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