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7
In force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十二个月内受到二次以上罚款或者一次以上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危害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和孕产妇等特定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隐匿、销毁、伪造相关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信息登记公示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书或者注销信息登记公示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