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3
In force对外配送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