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对超过保质期、回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前款违法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