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通信、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