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方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和权益保障机制;

(三)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计划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