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