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履行下列职责:
(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二)协调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为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创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指导;
(三)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四)采取跟踪帮教等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