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建立未成年人观察保护教育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需要建立未成年人观察保护教育基地。

对涉嫌犯罪但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施符合其身心特点的观察保护措施,开展评估、考察和帮教,帮助其回归社会。

对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观察保护教育基地可以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协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