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家校联系渠道,及时了解、沟通未成年学生的情况;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联系沟通,发现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