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农村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引导农民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期开展危房排查、治理,对残破、倒塌墙体等进行清理,规范宣传栏、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设置安装,保持村庄公共空间安全、有序、美观。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