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节约利用农业资源,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引导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