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本条例有关术语的含义: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工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干混砂浆是指由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要使用水泥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路桥工程、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