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