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