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有效衔接:
(一)设置专线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保证与卫生健康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二)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三)按照急诊分级救治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
(四)及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滞留。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