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路内停车泊位业主或者管理方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划设停车泊位标线及设置相关设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侵占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路内停车泊位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泊位管理设施损毁的,应当向路内停车泊位业主或者管理方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