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及河道采砂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三)擅自利用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所产生的砂石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