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采砂权出让价款和采砂恢复保证金。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