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