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经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并达标排放。

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