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管、林草、民宗、物价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