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镇规划区内,涉农、涉林、设施养殖的临时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建设。如遇征收,在政府下达征收通知期限内,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