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如遇征收,在政府下达征收通知期限内,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两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临时建设时,根据使用年限不同、使用性质不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