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控制土地使用强度,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