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技术规范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照本市架空线路标准敷设于地下,并采取埋设地理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道路照明管线未敷设于地下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实施改造。
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应当牢固并采取相应的防水、防漏电、防触电等安全措施,保障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