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