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养犬场所设在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